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