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