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

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