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