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本省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