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省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