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