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