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