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