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