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获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