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

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