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要求,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