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