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政府统计调查:(一)未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的;(二)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三)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四)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五)现场调查时,统计人员未出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