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