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项目不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或者河口整治规划的,其项目批准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项目批准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