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省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流域性、重点水毁工程及防汛、水文测报设施的修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防汛和水文测报设施及水毁防洪工程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