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