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同级军事机关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市区防汛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沂沭泗、洪泽湖、里下河、长江、秦淮河、太湖等区域可以设立防汛联防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