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