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兼顾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同时对开发区域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措施。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泵站等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具有防洪功能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河道及其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