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