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境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以及省际边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

省确定的重要河道以及市际边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