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