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二)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