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