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专业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

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应当与项目同时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