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专业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应当与项目同时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