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