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增雨、消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公安、民航等部门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