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增雨、消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公安、民航等部门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