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二十一条有效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和预报服务责任区统一发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超出预报服务责任区的,应当使用所跨责任区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