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洪涝、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城市火灾、积涝、酸雨、大气污染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