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交通管制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和解除前款所列紧急措施时,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