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