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