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