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