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评估等费用的筹集、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