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