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发现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未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