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在保修期限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评价;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