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9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9月2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以及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依法进行修订。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汉江流域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制定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根据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公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及处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汉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汉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应保尽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汉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