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