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