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