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