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