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培育,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等支持。

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中华老字号"给予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