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新推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中小企业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成果转化等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