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