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推进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提高环境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