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