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